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成都消防设计的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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