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基本规定:
- 系统选型依据: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适用火灾类型: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封闭的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以及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等。但不得用于扑救含有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钾、钠、镁、钛和五氧化二磷等活泼性的金属和化学物质,以及未封闭的带电设备等。
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 高倍数泡沫液: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当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系统宜选用混合比为3% - 6%型的泡沫液。
- 中倍数泡沫液: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中倍数泡沫液,亦可选用淡水、海水通用型中倍数泡沫液,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时宜选用混合比为6%型的泡沫液。
- 贮存要求:泡沫液应密封贮存在专用的储罐内,储罐应设置在阴凉、干燥处,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 配制用水: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的水,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5 - 38℃,泡沫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倍数泡沫灭火剂》的有关规定。
3. 系统组件:
- 组件涂色: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器等宜涂红色。
- 质量要求: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确保其性能可靠、安全。
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 一般规定: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利用防护区域外部的空气往封闭的防护区域发泡时,如不采取排风措施,防护区内的压力会迅速升高,可能会破坏围护结构,因此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全淹没式系统:由固定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将高倍数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A类火灾单独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 局部应用式系统:由固定或半固定的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
- 移动式系统:适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等。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 全淹没系统: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 局部应用系统:
- 对于A类火灾场所,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²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²);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油罐固定式系统:
-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宜为固定式。
- 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在进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时,除了遵循以上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