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易燃易爆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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